一、总 则
第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委员会”)是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,实现我院本科教学工作管理的科学化、民主化、规范化、制度化,切实提高管理水平、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,实现人才培养目标而成立。为明确职责,充分发挥其职能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委员会是对学院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工作进行规划、指导、咨询、监督,研究和决定教学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专门委员会。
第三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遵循科学、民主、客观、公正的工作原则。
二、组织构成
第四条 委员会由学院院长,分管教学的副院长、分管研究生副院长,各系系主任以及教务办、研究生办人员,部分有丰富教学经验和工作认真负责的教师组成。委员设主任委员1人,由院长担任;副主任委员2人,由分管教学、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担任;秘书1人,由教务办主任担任;其成员由学院研究确定。办公室为委员会的日常管理、服务和联络机构,设在学院教务办。
第五条 委员会任期四年,成员可以连任。为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,每届更换的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一半。
三、工作职责
第六条 调查、了解各学院教学的情况,发现教学工作出现的问题并及时提出解决方法,做好教学工作典型事例的收集、宣传和推广工作。
第七条 对学院教学发展规划、教学工作思路、人才培养模式、教学改革、教学运行、教学管理等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和建议。
第八条 对专业建设、课程建设、教学质量监控、师资队伍建设、教育教学改革等提供指导、咨询和建议。
第九条 研究学院教学工作中的评优奖先、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申报、教学质量竞赛等措施和实施议案。
四、组织活动
第十条 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,专题研究有关议题,并印发会议纪要。
第十一条 委员会各成员每学期要深入到教学第一线进行调查研究,听取师生意见,以取得正确信息反馈。
五、其他
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其解释权、修改权归学院党政领导班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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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3月20日